苏学位字〔2011〕17号
各独立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1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学位委员会
一、审核范围
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范围包括我省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
二、审核原则
审核工作按照有利于促进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激励独立学院学生努力提高学业学术水平、有利于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原则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以审核促进建设、改革和管理。
三、审核标准
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的标准参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附件一)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二)执行。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
各独立学院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水平,努力尽快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
(二)评审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按照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审核的程序和条件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批准、公布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将拟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及其相关专业的材料上网公示后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申报材料
请各独立学院于
(一)申请材料
1、关于本独立学院及其相关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申请报告;
2、《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三)一式30份;
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附件四)一式1份及申报专业汇总数据库1份;
4、《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五)一式30份。
(二)证明材料
1、单位审核证明材料
(1)设立独立学院批准文件和申报专业批准文件;
(2)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最后学历、最高学位、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全职聘用或兼职聘用、合同时限以及已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等)。
2、专业审核证明材料
(1)申报专业的负责人和专业课教师(不含公共课教师)的最后学历或最高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行政职务等;
(2)申报专业近4年获得的重要科研成果及教育教学成果获奖证书;
(3)申报专业近4年出版专著或教材的封面、版权页及目录、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文章首页;
(4)申报专业目前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批件或合同;
(5)申报专业与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所签协议;
(6)申报专业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体计划、规范要求及相关管理办法。
上述证明材料只需复印件,单位审核证明材料和专业审核证明材料(分专业)按序装订成册,各一式3套,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三)所有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江苏教育网下载。
联系人:董胜、刘琳,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楼后幼教1号楼203,邮编:210024,联系电话(兼传真):025-83239409,83335660,电子邮箱:adc@ec.js.edu.cn
附件1: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 .doc
附件1: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 .doc
附件2: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doc
附件3: 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doc
附件4: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doc
附件5: 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doc